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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讨论《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补充规定(讨论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31          阅读次数: 316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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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讨论《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
补充规定(讨论稿)》的通知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鼓励大家积极参加医院民主管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干好工作,使新出台的规章制度操作性和针对性更强,使之更加适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基层。现将《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补充规定(讨论稿)》发送至各科室主任邮箱,望各科认真组织学习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公室
                                                         2012年10月28日
 
 
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补充规定
(讨论稿)
各科室:
    根据《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济二院〔2010〕41号)、《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实施方案》(济二院〔2010〕67号)、《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会议纪要》(〔2010〕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责任认定
    1.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责任科室主任及直接责任人必须全程参与纠纷处理。
    2.直接责任人应在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后24小时内,将患者的病情经过、诊治情况、纠纷原因、自身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形成纠纷分析材料,由科主任和本人签字后,提交医务科。
    3.医疗纠纷处理完一周内,由医务科主持,从学术委员会成员、院班子成员、科主任及副高以上职称医生中抽取7-9名相关专业人员召开责任认定会议。(程序:①医疗纠纷责任人或责任科室主任对纠纷原因、经过及自身存在问题进行陈述,②由参会人员提问,责任人答辩,③责任人退场,④参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责任,⑤投票数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认为直接责任人对该医疗纠纷负有责任的,参照下列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讨论、合议,最后形成一致决议,决定处罚责任人的力度和金额,形成书面处罚决定;多数人认为责任人对该医疗纠纷不负有责任的,不再追究其责任。)
    4.纠纷责任科室及直接责任人应积极配合纠纷协调,对于不主动参加纠纷协商、不及时提交纠纷分析材料的,学术委员会将直接认定责任人对该纠纷负有责任并决定处罚。
    二、责任追究
    1.凡涉及经济赔偿的,取消责任科室主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直接责任人年度评先资格,取消年度先进科室评选资格;责任人被认定有责任的,推迟一年晋级。一年中科室发生2次认定有责任的医疗纠纷的,处罚科主任300元,副主任和护士长各200元,同一科室同一人同一年度发生2次涉及赔偿的医疗纠纷的推迟二年晋级。一年中科室发生3次以上(含3次被认定有责任)医疗纠纷的处罚科主任500元,副主任和护士长各300元。同一科室同一人同一年度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涉及经济赔偿的医疗纠纷,在其他经济处罚基础上扣除当事人当年半年奖金,推迟三年晋级,次年自费进修本专业一年。
    2.科室赔偿按《济源市第二人民医院会议纪要》(〔2010〕1号)文件执行。
    3.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按下列情况执行:
    (1)未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含医疗、护理、感控)等原因引起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科室赔偿额的10%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2)未严格执行核心制度,不认真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特别是不请示、不会诊、不讨论,造成误诊、无效治疗、错误治疗,引起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科室赔偿额的10%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未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病历记录没按规定时间完成、病程记录不详细、各级医师签名不及时、各种知情同意书及诊疗操作同意书未及时填写和签字等原因,引起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科室赔偿额的10%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病历有涂改、篡改、编造、伪造等原因引起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科室赔偿额的20%对直接责任人(医疗文书出现问题,责任人为主管医生;护理文书出现问题,责任人为责任护士;如为科主任、护士长同意篡改的,科主任、护士长分别同时承担科室赔偿额的10%)进行处罚。
    (4)未严格执行医患沟通制度,未与患者及时沟通并记录或沟通不到位造成医患双方理解偏差等原因引起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科室赔偿额的10%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5)急危重病人急诊会诊时,被邀请会诊科室医生必须在10分钟内到达会诊科室,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延误诊治引起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科室赔偿额的5%对被邀请会诊医生进行处罚。
    (6)主管医生应按患者病情正确制定护理级别,护士应严格遵照医嘱观察病情。主管医生对病情估计不充分,制定护理级别不正确造成纠纷的,以科室赔偿额的10%对主管医生进行处罚;值班护士因观察病情不仔细,记录不及时,造成纠纷的,以科室赔偿额的10%对执行护士进行处罚。
    (7)手术过程不顺利,手术中发现或发生意外情况时,必须通知主管院长或医务科组织协调,采取措施应对解决。违犯规定擅自进行处理,引起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科室赔偿额的10%分别对科主任和主刀医师进行处罚。
    (8)新技术、新项目、四级以上手术未经主管院长、医务科审批,直接实施引起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科室赔偿额的10%分别对科主任与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9)临床医生应正确掌握药物的应用剂量和配伍禁忌,因药物剂量或配伍使用不当,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科室赔偿额的10%对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
    (10)各科室实行急救药品、抢救设备交接班制,必须有护士交、接班人签名。因为急救药品不齐备、抢救设备功能障碍(没有通知设备科)而影响病人的急救引发的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科室赔偿额的10%分别对交接班护士进行处罚。若抢救设备出现故障,护士已通知设备科(双方登记签字),设备科没有及时维修,影响病人急救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科室赔偿额的10%对设备科科长进行处罚。
    (11)医技科室人员所发诊断报告出现漏诊、误诊而引起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科室赔偿额的10%对医技科室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12)违反组织纪律,酒后上岗、脱岗、窜岗、延误诊治时间等原因引起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科室赔偿的全额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13)医疗事故、纠纷当事医务人员拒不履行制度规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其它处罚处分决定者,给予下岗处理。
    (14)涉及医疗事故、纠纷责任的其它特殊情况,由院方研究决定是否加重或减免承担责任或经济赔偿。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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